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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4.9.3 肉制品车间
  4.9.3.1 必须设置冻肉解冻间。
  4.9.3.2 解冻要采用吊挂式或搁架式解冻。
  4.9.3.3 应设置专门的原料整修间。
  4.9.3.4 肉制品加工车间必须生、熟隔离。
  4.9.3.5 加工操作人员、运送原料、成品及加工生产线不得交叉迂回。
  4.9.3.6 腌制库必须与车间相连接,库温不高于摄氏4度。
  5 原料、辅料卫生
  5.1 进厂的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经兽医检疫,健康无病,并附有产地检疫证明。
  5.2 食品加工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并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 原辅材料必须专库存放。
  5.4 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6 加工、检验人员卫生
  6.1 加工、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6.2 加工、检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新进厂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岗位。
  6.4 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蓄留长指甲,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帽、服、鞋、头发不外露;离开车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6.5 生熟区、质量检验等不同岗位的人员要穿戴不同颜色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人员不准串岗。
  7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7.1 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7.2 包装物料间应当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应当分别存放,内包装应放在搁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7.3 成品包装间必须封闭良好。
  7.4 包装间必须恒温。不同品种的包装间必须符合其包装的温度要求。
  7.5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仓库的温湿度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并配备温、湿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7.5.1 预冷库:摄氏0--4度。
  7.5.2 速冻库:摄氏--35度以下。
  7.5.3 冷藏库:摄氏--18度以下,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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