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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8、护理操作规范,无医疗护理责任事故;
  9、食堂卫生合格,饮食符合营养要求,有专(兼)职营养师;
  10、组织康复活动,残疾儿童参训率达60%以上;
  11、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适龄正常孤儿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12、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社区康复和自费收养工作;
  13、发动社会力量助孤,捐赠款物使用得当;
  14、涉外送养符合规定。
  四、检查的时间、步骤
  检查从1995年10月16日至1996年1月12日止,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995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
  各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登记表》并附各项规章制度材料,向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审核申请。
  (二)检查验收阶段(1995年11月6日至12月8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民政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所属儿童福利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审核、验收。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填写《全国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连同各单位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登记表》及规章制度材料,于11月20日前一并寄民政部社会福利司。
  (三)抽查总结阶段(1995年12月11日至1996年1月12日)
  民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各省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对大检查作全面总结,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
  五、要求和注意事项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把今年的大检查活动,作为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助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可以邀请当地人大、政协代表参加,组织专门力量,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2、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考评的具体标准。要突出制度建设和服务管理这两个重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并与达标升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大检查这一形式,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4、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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