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联通公司要求在
北京等四城市建设电话接口汇接局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27日)
你公司《关于建设联通公司京、津、沪、穗等城市电话接口汇接局的报告》(联通交字〔1995〕102号)收悉。依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批复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城市建设接口汇接局,承担联通长途网和GSM网的汇接任务,并作为联通专用接口局与当地公用通信主网的专用接口局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实行互通互连,双方的接口局应是正式专用接口局,不宜再临时过渡。涉及连网中的具体事宜,你公司可与电信总局及相关邮电通信部门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