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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定期报表制度,报告期内发生的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报表的审计和抽样复核制度,以提高各级评价、考核、统计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数据、凭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价、考核、统计人员应做到:
  一、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
  二、不得利用职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评价、考核、统计资料;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化工部门应对符合下列表现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改善评价、考核、统计制度和方法等方面有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质量分析、预测等方面有所成就和成效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评价、考核、统计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部门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
  一、虚报或瞒报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或篡改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评价、考核、统计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
  五、未经批准和核定,自行编制发布化工产品质量统计调查表或者公布考核、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工业产品销售率、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质量损失率仅统计考核的化工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新产品产值率是统计考核的化工产品涉及到的县级以上化工企业的全部产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质定其1表(略)
  附件2:质定综1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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