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其它乘务作业标准,设备设施,服务水平不得低于《管规》和《铁路旅客列车乘务作用标准》(TB/T2290-91)。
第三章 旅游列车条件
第14条 旅游列车要在有旅游点的地区且已有2对及其以上旅客列车的区段内开行,以满足不同旅行目的旅客乘车需要。
第15条 旅游列车应由车况较好的车辆组成,设备设施齐全,作用良好。
第16条 哈尔滨、沈阳、呼和浩特、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的旅游车可暂不设空调,但夏利应有电扇,冬季应提供暖气;其它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的旅游列车原则上都应装设空调。
第17条 车内应设置质地较好的地毯、窗帘、椅套、茶几套。枕套、枕巾、被单(罩)、褥单等卧具使用周期为1年。
第18条 广播设备良好,广播内容生动活泼,突出旅游特色。
第19条 旅游列车实行全程对号。
第20条 列车内禁止吸烟,各车厢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21条 旅游列车可适当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经铁道部或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服务应明码标价。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22条 有条件的列车应积极发展闭路电视。
第23条 其它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24条 优质优价列车由主业管理。
第25条 符合新型空调列车条件的,票价最高上浮50%;符合旅游列车条件的,上浮30%,可视客流情况适时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第26条 上浮票价不超过50%的,由铁道部批准;超过50%的,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