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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码头区域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码头出租单位与租赁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防火协议书》,根据公安部(89)公消发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租赁单位的防火督促检查,防止火灾发生。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船大队或管理处要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建立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分局、船大队或管理处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负责做好码头管区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局、分局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规章制度等。
  2、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组织防火宣传,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实际演习。
  5、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备,清除火险隐患。
  6、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并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7、组织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8、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码头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组织并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保卫部门和当地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码头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换药等,使各项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灵敏有效状态。
  第十二条 外单位船只未经允许不得停靠码头,或者在码头内侧抛锚、漂泊等。
  第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码头区域,并禁止在码头区域闲逛和练习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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