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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一)检查的重点:一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等行业;二是生产、运输、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企业和场所;三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艺机、索道等危险设备和设施;四是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商场、车站、码头、机场、文化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四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五是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六是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案情况;七是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经过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予以整顿,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停止生产、经营,直至采取吊销有关证照、报废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于可能对人体带来直接伤害,例如,空中、地面和河海上的运输工具,危险设备和设施,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企业或场所,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等,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下决心关闭和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小炼油厂、小煤矿等小厂、小矿。对城市人口密集区生产和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企业和单位要进行疏散、调整。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责任人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在抓紧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法办,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对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引发事故的,也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国家经贸委作为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有效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督职权,积极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国家经贸委在主动及时督促、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包括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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