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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发〔20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规范出版物批发行为,培育出版物批发市场,维护出版物批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署制定了《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办法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在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署报告。

                          2000年7月27日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出版物批发市场正常秩序,培育和规范出版物批发市场,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批发市场,是指以出版物批发为主体的集中经营场所。
  第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

  第四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其它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应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需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
  (二)有健全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办公室、库房、电话、代办托运、打字复印、安全保卫、卫生等服务项目;
  (四)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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