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
2.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3.依法调处或协助调处本部门、本地区有关单位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
4.负责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医学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必修课程;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具体规划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组织有关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秘密认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宜;
4.了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
5.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与开发项目在立项前和进行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必要时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重复研究、开发。
第二十条 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做好研究、开发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须将实验数据、记录、工作底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齐,按各研究阶段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研究、设计、开发和中试、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同时提出拟保护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应作为单位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