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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八日

附件: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

           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补充说明

  一、使用说明书
  1、标准来源
  为方便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此次公布的药品标准来源标注在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上,但不要求企业在使用说明书中标示。
  使用说明书中的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性状、规格的内容均以注明的标准来源为依据,并进行了部分调整。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时,如企业执行标准与注明的标准来源不符,应该对其执行标准是否为国家标准进行审核,如是国家标准,以上各项内容可按其执行标准进行审核,如不是国家标准,则不能作为非处方药进行审核登记。
  2、警告语
  使用说明书上均要注示“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并标注在使用说明书最上方,并以加重字体表示。
  药品销售基本单元包装的标签上必须印有警告语,使用说明书上警告语字体不能小于正文字体尺寸。
  3、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按国药管安[1999]399号和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使用说明书标题
  药品使用说明书均应以“XXX使用说明书”为标题。药品名称可以使用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
  5、药品名称
  西药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四项。中成药包括药品名称、汉语拼音两项。
  无通用名称的品种(如钙尔奇D、施尔康等),暂以“正式品名”代替“通用名称”项;汉语拼音应与通用名称相一致;商品名称由企业自行填写,但必须查验其批准文件,商品名称相应的汉语拼音及英文名称可标注在其中文商品名称之后,对于没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商品名称”项应删除。
  药品名称必须在标签中注明,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必须有间隔,不得连用。
  6、性状
  性状根据标准编写,并增加了品种的颜色。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审核登记时,可按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应尽量将药品的颜色、性状等描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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