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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7、药物组成
  药物组成分为主要成分和辅料两个部分。其中,辅料内容由企业自行填写。
  审核登记中应注意审核企业是否将辅料写全,对于色素、防腐剂应按“防腐剂(XXX)”形式书写;部分中成药品种原标准中未写全其处方组成,《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汇编》(下称《汇编》)中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药品使用说明书必须与《汇编》中的规定完全相同。
  8、作用类别
  作用类别是根据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中成药按《国家非处方药专论》)中规定的类别编写。对于西药维生素与矿物质等两类合并在一起的类别,根据品种实际情况进行了分别处理。中成药中将原“中风后遗症类”改为“中风恢复期类”,并从原“中风后遗症类”药品中分离出“高血脂类”。
  使用说明书中此项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
  9、药理作用
  中成药只有1985年后的新药有明确的药理作用,其它品种无药理作用,因此,除部分新药使用说明书中包括药理作用外,其它品种未编写药理作用。
  此项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  
  10、适应症
  此项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
  11、用法用量
  药品用量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对于一些《汇编》中未进行统一规定的用量(如滴剂中用量应以滴为计量单位,乳膏剂应以长度为单位表示,但由于各企业使用器材不同,《汇编》中无法进行统一规定),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各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药品使用方法企业可在《汇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特别是对栓剂、滴眼液等剂型,应由企业尽量将使用方法描述清楚。审核登记中应注意使用方法不能对消费者误导或有其它方面的暗示,如用法中涉及到用量,必须与《汇编》规定用量相同。
  12、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
  以上内容不得少于《汇编》规定。如企业由于使用辅料、包装材料不同,或其他原因希望增加相关内容,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酌情进行审核。应注意企业增加内容不得与《汇编》规定内容相矛盾,并不能对消费者有误导。
  13、贮藏条件、规格
  以上两项均按标准规定进行编写,对于标准中无“规格”项的西药复方制剂,“规格”项可删除。
  药品规格必须在标签上注明。 
  14、包装、批准文号、生产单位
  以上内容由企业自行填写,各省进行审核,并应在标签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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