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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用玻璃安瓿和输液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药用玻璃安瓿和输液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药用玻璃容器中的安瓿和输液瓶的质量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为提高药包材的质量、保证药品的疗效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2000年抽验工作计划,我局决定在今年第4季度对药用玻璃输液瓶和安瓿两个品种组织全国重点监督抽查。现将抽查工作安排如下:
  1、抽查品种:安瓿、玻璃输液瓶。
  2、抽查范围:北京市、天津市等十个省市,共129个药用玻璃容器生产企业共231批(见附件1)。
  3、检验依据:
  安 瓿:GB2637—1995
  输液瓶:GB2639—90
  4、抽查时间:2000年10月10日开始抽样至12月底完成检测工作。
  5、检测单位:北京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6、检测结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7、检测费用:产品检测合格的,抽查检测费由我局承担,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或再次抽检的检测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8、其他事项:抽样、检验、判定等见附件2。抽样时因停产等原因不能提供样品的企业,在抽样之日起3个月内应通知检测单位抽样检测,超过期限的按本次检测不合格论处;拒绝抽样者按不合格论处;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抄报我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检测单位收到书面意见10日内作出答复,并抄报我司。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1、全国药用玻璃容器产品重点抽验分布表


     2、2000年安瓿、玻璃输液瓶全国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药用玻璃容器产品重点抽验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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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重庆│四川│湖南│合计│
│   │市 │市 │省 │省 │省 │省 │省 │市 │省 │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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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瓶│ 2 │  │ 8 │47 │ 11 │ 6 │ 9 │ 2 │ 8 │ 9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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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瓶│  │ 1 │ 1 │ 4 │ 1 │ 3 │ 7 │ 4 │ 5 │ 1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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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2 │ 1 │ 9 │51 │ 12 │ 9 │16 │ 6 │13 │ 10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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