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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作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
  加强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是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派驻教育部门的审计机关要依据《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对署管审计事务所的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对所管审计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发起组建审计事务所的教育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所办审计事务所的管理,并可授权本部门、本单位的审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选配得力的法定代表人,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
  2、端正办所方向,监督依法审计,检查审计质量和效益;
  3、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4、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任务和要求,帮助排忧解难;
  5、及时总结经验,交流工作信息;
  6、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奖惩。
  审计事务所应接受派驻本部门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发起组建本所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及其授权的审计机构的管理,要定期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要定期上报业务项目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接受检查和抽审;要主动申报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大力开展社会审计查证工作
  要进一步发挥审计事务所的作用,首先取决于各审计事务所能否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取胜,在竞争中争取到更多的项目,同时也离不开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教育部门和单位要在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作用、各级教育审计机构要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大力开展社会审计查证工作。今后,凡属按规定应该实行社会审计鉴证的项目,以及属于各级教育审计机构审计范围但无力进行审计的项目,一般应委托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承办,也可委托其他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各部门、各单位除可直接委托外,还可按下列程序办理:教育审计机构提出社会审计查证项目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定后,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本部门、本地区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确定委托审计的审计事务所或其他社会审计组织,并向发出书面通知的审计机构报告;被审计单位与接受委托的审计事务所或其他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审计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审计费用等;审计事务所或其他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结束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由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报告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认为必要,应对结果进行测评或抽审,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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