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与其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哄招标价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评标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