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项设计在如下情形下将被拒绝授于专利或已获专利的,宣布专利无效。
(1)不符合第二条2的设计;
(2)不符合第四条至第八条要求的设计;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家具设计申请专利时,申请时间迟的设计
;
(4)假如设计与其前的一项设计发生冲突,而前一项设计时已经申请立案,或者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已成立并公布的,或者已获得专利局批准专利权的设计,则该设计;
(5)本条1(1)只有
专利法保护下的设计权持有者才能使之有效;
(6)本条1(4)只有尚有争议的设计权持有者和申请人才能使之成立。
2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3 设计权果实,或被放弃后仍可先宣布其失效。
4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十三条 设计权规定的权利
1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于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某专利方法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于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于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述用途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专利权被授于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展台展示样品或通过产品目录展示产品形象,或通过国际互联网网站的方法进行“按目录提供销售”,建议制造或建议让他人制造(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假冒产品的行为。
3 按照
专利法规定,在符合该设计专利权的必要条款生效前不能禁止本条一、二款中所指的行为,设计权所赋予的权利无法终止已在此日期前开始的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 设计权的权限
设计专利权在如下情形下无效:
1 秘密行为和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 以科学研究和实验为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