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应按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分类披露呆帐贷款。
以上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单位贷款,应在各项目注释中说明。
(十一)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呆帐准备情况:
<font size=+1>
┌────┬─────┬─────┬─────┬─────┬─────┐
│ 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计提 │ 本期转回 │ 本期核销 │ 期末数 │
├────┼─────┼─────┼─────┼─────┼─────┤
│一般准备│ │ │ │ │ │
├────┼─────┼─────┼─────┼─────┼─────┤
│特别准备│ │ │ │ │ │
└────┴─────┴─────┴─────┴─────┴─────┘
</font>
1、若本期某些款项计提呆帐准备的比例或金额较大,应说明计提的标准和理由。
2、说明对某些金额较大且逾期帐龄较长的款项不计提或计提呆帐准备比例较低的理由。
3、以前年度计提呆帐准备的比例或金额较大的款项,如在本期金额或部分收回,应说明原确定计提比例的理由及现收回的原因。
4、如已批准核销呆帐的款项金额较大,应说明其性质和金额。若实际核销的款项涉及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
(十二)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同业拆入:
<font size=+1>
┌───────────┬───────────┬──────────┐
│ 拆入性质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 境内同业拆入 │ │ │
├───────────┼───────────┼──────────┤
│ 境外同业拆入 │ │ │
├───────────┼───────────┼──────────┤
│ │ │ │
├───────────┼───────────┼──────────┤
│ 合计 │ │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