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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按下列要求披露前三年或前三年加最近一期的主要经营业绩:
  (一)在证券经纪业务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各期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
  2、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各期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二)在证券承销业务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各期担任主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2、各期副主承销次数、承销金额及承销收入。
  3、各期分销次数及分销金额。
  (三)按自营证券种类披露各期自营证券的规模、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四)披露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各期平均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总体损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
  (五)其他业务利润较大的,分别按业务类别披露各期收益情况。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每年年末或各该年度的如下财务指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本、自营证券比率、长期投资比率、固定资本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利润率、营业费用率、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每股收益等。
  分析以上各项指标在最近三年的变化趋势、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前三年各项准备(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等)的计提方法与依据。某期准备金冲销金额较大的,应披露冲销的金额、原因和依据。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担保、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有证券公司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审计准则对其依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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