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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期末受托管理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值低于其成本的10%的,应说明原因。
  (十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如下情况:
  1、按下列格式披露全资子公司:
  被投资公司名称 行业 初始投资额 投资成本增减额 累计权益增减额 期末数
  2、按下列格式披露控股子公司:

┌──────┬──────┬─────┬────┬─────┬───┐
│ 行业类别 │被投资公司数│初始投资额│投资成本│累计权益调│期末数│
│      │      │     │ 增减额 │整增减额 │   │
├──────┼──────┼─────┼────┼─────┼───┤
│  工业  │      │     │    │     │   │
│  商业  │      │     │    │     │   │
│  金融  │      │     │    │     │   │
│  房地产  │      │     │    │     │   │
│  其他  │      │     │    │     │   │
├──────┼──────┼─────┼────┼─────┼───┤
│  合计  │      │     │    │     │   │
└──────┴──────┴─────┴────┴─────┴───┘

  有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须单独披露公司名称和当期收益情况。
  3、按行业列示期末联营投资或参股投资的投资项目数和金额。
  4、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证券投资,应按类别(如发起法人股、募集法人股、转配法人股、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等)分别披露期初数和期末数。
  期末长期证券投资中有被质押或冻结情况的,应注明其金额和原因。
  5、被投资单位不能持续经营、发生重大亏损、净资产为负数等的,应列示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期末净资产和公司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可能或已承担的投资损失等。
  (十三)披露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冲销和期末数,并说明本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本期冲销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较大的,须披露具体投资项目、金额和动用依据。
  (十四)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席位费的原始金额、累计摊销或转出数、期末数。
  (十五)披露期末金额较大的前五笔质押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和期限,并注明被质押证券的种类、帐面成本和来源。
  (十六)披露期末金额较大的前五笔拆入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并注明有无境外单位拆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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