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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评估机构的从业资格
  1.具备国家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正式企业法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
  2.已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完成了机构的脱钩改制和重新登记注册及执业资格审查。
  3.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行为,没有受过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在该项目评估工作完成期内)也不会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评估机构的从业范围
  1.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发行债券等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下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规定的A级从业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具有20个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2.债转股、企业改制、企业出售、兼并破产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规定的B级从业资格(具有8个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但评估资产价值在二十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必须具有A级从业资格。
  二、对评估机构进行预选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在批复立项后,由部主管部门依据该资产评估项目立项书上列明的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范围及分布地点、被评估资产价值量及结构类型、评估项目要求完成时间等内容,向具有以上标准的三至五个资产评估机构发出评估业务邀请函。受到邀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参加该资产评估项目的预选,未受到邀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无权参加预选。
  三、对预选内的评估机构进行评议
  受到邀请的评估机构应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承担该项目评估建议书等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内,送到部评估工作主管部门,参加预选评议。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按时保质完成该评估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有明确承诺。
  2.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有明确承诺。
  3.对为被评估企业保守相关商业秘密有明确承诺。
  4.对该评估项目的工作程序设计、各阶段工作进度及评估报告出具时间有周详计划。
  5.对为该评估项目配置人员、专业构成及组织安排有具体说明及实施的明确承诺。
  6.对该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项目小组负责人资质等级及其业绩有简要介绍。
  7.对该项目的收费水平和支付方式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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