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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煤炭指导中心”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办法。
  2、负责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3、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要求,对省(区、市)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资格进行审查;对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4、负责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组织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考核。
  5、组织制定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编制培训教材,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6、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负责煤炭《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7、加强与有关地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有关单位直接委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上岗资格考试等工作。
  8、建立煤炭技能人才信息网络,为就业及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9、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国内外职业技术交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和咨询服务。
  10、其它应由“煤炭指导中心”承办的工作。

第三章 省(区、市)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六条 省(区、市)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接受“煤炭指导中心”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资格审查,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交流和年度检查。
  4、受“煤炭指导中心”的委托,对证书核发、考评员等进行管理,负责完成“煤炭指导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5、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煤炭职业技能竟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省(区、市)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将批准成立的文件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细则报“煤炭指导中心”审查备案。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承担国家和“煤炭指导中心”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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