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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制止非法购销烟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制止非法购销烟叶的通知
 (国烟法发〔1995〕第15号 1995年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自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烟草行业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计划的组织烟叶调拨和流通工作,较好的协调了产供销关系,促进了产品结构调整,保证了烟叶原料的供应。但是,近几年随着全国烟叶生产供需形势的不断变化,非烟叶经营单位和个人插手烟叶流通领域倒卖烟叶的问题逐渐增多;内外勾结、抬级抬价、从中渔利、贪污受贿、把大批烟叶倒卖给地下烟厂和非法经营单位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和企业利益,又严重地干扰了烟叶的正常流通。为了治理整顿烟叶流通秩序,加强专卖管理,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政策的精神,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烟叶必须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站(点)由县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收购部门提出,经烟草分公司同意,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方可设立。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设立收购站(点)。
  二、不种植烟叶的烟草分、县(市)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县(市)公司,要按省级烟草公司的安排组织烟叶收购和经营,不准跨地区自行组织烟叶收购和经营。
  三、烟叶的收购必须实行合同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同生产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认真履行。
  四、烟叶收购站(点)或委托的收购站(点)所收购的烟叶,必须按实际收购等级全部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根据省公司和分公司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复烤厂的烟叶调入、调出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级烟草公司或烟草分公司统一安排。凡跨省加工复烤烟叶的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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