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烟叶经营单位、各卷烟厂不准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购销烟叶;不准到非烟叶产地的分、县(市)烟草公司购销烟叶;不得弄虚作假,为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证明、帐号。
六、全国省际间的烟叶购销必须根据国家的收购计划、省际间调出、调入计划和进出口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统一安排。
烟叶供需双方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召开的全国烟叶订货会上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批准,各级烟草公司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省际间烟叶订货会。
七、省际间烟叶购销合同的签订及调整,须经双方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鉴章。烟叶购销合同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或复印。
订货会之外,卷烟厂遇特殊情况需购进烟叶时,省际间的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安排调剂,并开据调拨调剂通知单。省内卷烟厂需要调剂的由省级烟草公司安排。
八、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的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要定期将生产所需烟叶的等级、数量报省级烟草公司烟叶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供应烟叶。烟丝厂不准参加全国烟叶订货会议,不准在省内、外自行采购烟叶。
九、卷烟厂可直接与产地烟草经营部门联合办烟叶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系统外单位联合办基地。基地所生产的烟叶应按有关规定,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纳入计划管理。
各省的出口备货烟叶品种、数量由各省级公司根据国家出口计划统一安排落实。
十、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切实加强对烟叶的收购、经营和运输管理。烟叶的运输除必须符合准运证管理规定中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持有五章齐全的合同或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叶调拨调剂通知单,方能办理准运证。
十一、凡违反《
烟草专卖法》及本通知规定的一切非法经营活动,均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可暂停参加全国烟叶订货会资格,或取消烟叶经营权;对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