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
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
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