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封志必须保持完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走私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海关对境内汽车运输的《载货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本”管理,对于已核发的“一车多本”(A、B本),自本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的企业自备车运载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由海关发给《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统一由广东分署负责制作和发放。(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3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合格证》;
2、《资格证》;
3、《准载证》;
4、《载货登记簿》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海关
监管货物汽车驾驶员培训
合
格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font size=+1>
姓名______合格证号_________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 │
培训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相 │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 片 │
发证海关_________________ │ │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