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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封志必须保持完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走私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海关对境内汽车运输的《载货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本”管理,对于已核发的“一车多本”(A、B本),自本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的企业自备车运载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由海关发给《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统一由广东分署负责制作和发放。(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3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合格证》;
     2、《资格证》;
     3、《准载证》;
     4、《载货登记簿》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海关


             监管货物汽车驾驶员培训

                  合

                  格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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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______合格证号_________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    │
  培训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相  │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 片  │
  发证海关_________________    │    │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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