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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失效]

  发证海关__________

  说明:
  一、此证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上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时需与《载货登记簿》对应使用。
  三、此证如有遗失或转换承运单位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或换发。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载货簿序号:××××××
                载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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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关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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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编号:(贴条形码)          车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使用须知

  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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