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情况印制),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原《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不再适用于外籍居民个人申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该居民在此期间异地存款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向原受理税务机关提出,凭其经核机关盖章的《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如确有必要,有关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就某项所得单独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R.China
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Tax Agreement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Depository Interest Received by Foreign Resident Individuals
_____税务局 TO_________Tax Office
一、申请人事项(Details of claimant): 申请日期(Date for
application:y/m/d):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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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 全名 │ │ 国籍 │ ┃
┃ │Full name │ │Nationality │ ┃
┃Individual├──────┼─────┴──────┼─────┬──┨
┃ │ 住所或居所 │ │ 邮编 │ ┃
┃ │Dimicile or │ │Post code │ ┃
┃ │residenc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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