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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情况印制),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原《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不再适用于外籍居民个人申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该居民在此期间异地存款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向原受理税务机关提出,凭其经核机关盖章的《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如确有必要,有关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就某项所得单独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R.China

            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Tax Agreement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Depository Interest Received by Foreign Resident Individuals

_____税务局            TO_________Tax Office

  一、申请人事项(Details of claimant):     申请日期(Date for
application:y/m/d):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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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  全名   │     │ 国籍   │        ┃
┃     │Full name  │     │Nationality │        ┃
┃Individual├──────┼─────┴──────┼─────┬──┨
┃     │ 住所或居所 │            │ 邮编  │  ┃
┃     │Dimicile or │            │Post code │  ┃
┃     │residenc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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