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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金融企业类〕》的通知[失效]

             银行补充指标表(二)
                             会年金补02表
  编制单位:       2000年度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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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政策│行│贷款│贷款│逾期│计息挂账│停息挂账│批准单位┃
┃性贷款项目(按项│业│种类│金额│年限│ 利息数 │ 利息数 │ 和文号 ┃
┃目填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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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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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金融企业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所有经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以及集体所有制和中外合资等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各类国有独资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联社、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中外合资及其他组织形式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面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法定代表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
  3.财务负责人:指负责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人员。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5.通讯地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6.邮政编码:按邮电部门颁布的有关邮政编码标准填列。
  7.电话号码: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8.报送日期:指报出报表的实际日期。
  9.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
  10.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封面右面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各级财政(国资)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国资)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临时代码发给各有关企业填报。今后企业一旦领取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1)本企业代码:指本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2)上一级企业代码:指本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或产权所直接隶属的企业代码。
  (3)集团型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由集团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填列。如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公司,则本企业代码与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型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一致;非集团型企业不填该代码。
  2.隶属关系: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或产权归属的部门、机构及地区。具体填报方法:
  (1)中央企业:前6个空格填零;后3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选择本企业所归属的中央部门或机构的代码编制。如:隶属于工商银行总行的分(支)行填报工商银行总行的代码。
  (2)地方企业:前6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选择本企业财务所归属的县、地市或省(自治区)的代码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2位数后加4个零表      
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6位数表示。
  后3个空格根据企业归属行业主管机构,按《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填人民银行总行的代码。
  3.所在地区: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填列。
  4.组织形式
  (1)国有独资: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并作为其唯一出资人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2)股份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
  (3)集体:指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
  (4)中外合资:指中外各投资方通过合资方式设立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非公司制金融企业。
  (5)其他:指以上组织形式以外的金融企业。
  5.经营类型: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所列项目对应选择一项填列。
  6.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金融企业类或集体金融企业类,从本年度起纳入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金融企业类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基本因素。
  (1)新成立:指当年新成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
  (2)分立:指经批准由原已存在企业分立形成的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
  (3)上年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本报表的企业。
  (4)报表类型改变:指上年填报其他类报表,本年由于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而填报金融企业类报表的企业。
  (5)其他:指上述各项因素中未包括的新报企业。
  7.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8.报表类型: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填列。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企业并金融表、3境外并金融表、9集团合并表。
  9.备用码:可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会年金01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年终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结构和总量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年终资产、财务清理和各有关科目结账等工作结果,按照各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合并价差、少数股东权益和外币折算差额仅当集团型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短期贷款”及其项下“其中:抵押、质押贷款”、“应收进出口押汇”等项目为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专用科目,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列。
  2.拆出资金:应根据“拆出资金”、“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合并填列。其中:“拆放金融性公司”单独列示。
  3.“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收股利”、“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受托资产”、“待转发行费用”、“待摊费用”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项目。
  4.中长期贷款:该项目由银行填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其中:抵押、质押贷款应单独列示。
  5.“中长期信托贷款”及其项下“贷款呆账准备”、“应收租赁款”、“未实现租赁收益”、“应收转租赁款”、“租赁资产”、“待转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折旧”、“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项目。
  6.存入短期保证金:反映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而向客户收取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质押款项。
  7.拆入资金:根据“同业拆入”、“拆入资金”、“金融性公司拆入”等科目合并填列。其中:“金融性公司拆入”应单独列示。
  8.“短期存款”、“短期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联行存放款项”、“同业存放款项”等项目由银行填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此类科目。
  9.“短期信托存款”、“委托存款”、“卖出回购证券款”、“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受托资金”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项目。
  10.“长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等项目由银行填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此类科目。
  11.“长期信托存款”、“应付转租赁租金”“应付债券”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科目。
  12.存入长期保证金:反映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开展业务而向客户收取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质押款项。
  13.集体资本:反映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及由非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集体法人企业(单位)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不在本项目反映。
  14.“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一般风险准备”为证券公司专用科目,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此项目。
  (四)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
  表内公式:1行=(2+3+4+5+6+7+8+10+11+13+14-16+17+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4+35)行;8行≥9行;11行≥12行;14行≥15行;17行≥18行;32行≥33行;36行=(37+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3+54-55+56+57+58+59+60+61)行;37行≥38行;50行≥(51+52)行;62行≥63行;65行=(1+36+62+64)行;66行=(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行;75行≥76行;96行=(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行;106行≥107行;109行=(110+117+118+119+121+122)行;110=(111+112+113+115+116)行;113行≥114行;119行≥120行;130行=(66+96+108+109)行;65行=130行。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年金02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形成及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损益明细表等合并形成。依据2000年末会计决算资料及有关明细账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租赁收益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科目。
  2.手续费支出:反映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
  3.业务管理费: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
  4.业务宣传费:是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按照规定比例控制办法所发生的支出费用。
  5.业务招待费: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并按照控制、节约的原则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6.卖出回购证券支出、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科目。
  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度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8.少数股东损益: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9.未确定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金融企业填报。
  10.证券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入”和“一般风险准备转入”分别对应填到“可供分配利润”项下的“盈余公积补亏”和“其他”项中;“可供分配利润”项下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和“转增资本的利润”两项为证券公司专用科目,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此项目。
  (四)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
  1.表内公式:89行=(1-17-85)行;1行=(2+3+10+11+12+13+14+15+16)行;3行≥(4+5+6+7+8+9)行;17行=(18+26+32+33+81+82+83+84)行;33行=(34+74+75+76++77+78+79+80)行;34行=(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行;85行=(86+87+88)行;89行≥90行;115行=(89+91+93+94+101-102)行;91行≥92行;94行=(95+96+97+98+99+100)行;102行=(103+104+105+106+108+109+110+112+113+114)行;106行≥107行;110行≥111行;119行=(115-116-117+118)行;121行=(119+120)行;129行=(121+122+123-124-126-127-128)行;124行≥125行。
  2、表间公式:120行=01表121行年初数;129行=01表121行年末数。
  五、国有资产总量表(会年金附01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国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2000年末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总量,以及国有资产总量当期增减变动的各种因素。
  (二)编制方法
  本表主要根据各权益类科目和部分负债类及其他科目的年末余额和年初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年初国有资产总量:反映2000年初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国家所有的各项净资产及资金之和,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国家权益及其他国有资金。新开办企业本项目年初为零。

    单户企业国 国有实收 国有实收资本 其他国
  注:     =    +      +
    他国有资金 资本   应享有的权益 有资金

  部门、地区及集团型企业汇总计算国有资产总量应进行必要的项目剔除,

    汇总国有 国家 国有实收资本 其他国
  即:    =  +      + 
    资产总量 资本 应享有权益  有资金

  (1)国有实收资本:反映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机构投入形成本企业的资本金,或者企业上级主管国有企业投入和其他国有企业参股形成的资本金,具体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科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项和法人资本明细项填列。
  (2)国家资本: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机构实际投入本企业形成的资本金,还包括企业从资本公积等项中转入形成属于国家的资本,具体根据实收资本(股本)科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项填列。
  (3)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属于国有独资性质的应全额填列,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性质的企业应按国有实收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填列。

  国有实  资本 国家独享 盈余 未分配   国有实收资  国家独享
注:收资本=(  -    +  +   )×(-----)+
  应享有  公积 资本公积 公积 利润    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权益

  (4)其他国有资金:反映不列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但由其管理、使用,其性质为国家所有的资金,包括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国家特种储备资金,住房周转金等。
  其中:住房周转金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住房周转金中属于国家的部分,主要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住房周转金和按规定提取数等。住房周转金出现负数时,以“0”填列。
  2.本年增加数: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增加的国有资产总额。
  (1)国有实收资本: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年增加的国有实收资本总额。
  ①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本年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投入或再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
  ②成建制无偿划入或并入:反映本年经批准将外企业整体无偿划入或并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增加国有资本金,其中无偿划入的国有企业单独列示。
  ③资本公积转入:反映当期按规定从资本公积中转入的国有资本数。
  ④盈余公积转入:反映当期按规定从盈余公积中转入的国有资本数。
  ⑤清产核资核增: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定增加的国家资本。
  ⑥其他:反映除以上各项外其他原因引起国有资本增加数。
  (2)国有资本公积:反映当年国有资本公积增加总额。
  ①资本(股票)溢价:反映投资者实际交付资本(股本)高于按企业章程或投资协议规定的资本数额而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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