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社〔2000〕104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
(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
(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