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即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罚款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款书》、《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款书
二、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书
附一: 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款书
年 月 日 编号:
┌──────┬──────┬──────┬───────────┐
│ 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 本次缴款金额 │第第第
│ │ │ │ │一二三
├──────┼──────┼──────┼───────────┤联联联
│ 缴款项目 │ 本年已缴专 │ 本年累计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及说明 │ 户累计数 │ 拨出数 │ │由由由
├──────┼──────┼──────┼───────────┤缴中中
│ │ │ │ │款央央
├──────┼──────┼──────┼───────────┤单财财
│ │ │ │ │位政政
├──────┼──────┼──────┼───────────┤作专专
│ │ │ │ │为户户
├──────┴──────┴──────┼───────────┤原会出
│本次缴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 │始计纳
├────────────────┬───┴───────────┤凭作作
│ 缴款单位 │ 中央财政专户 │证为为
├───┬────┬───┬───┼───┬────┬──┬───┤ 原原
│ 首长 │主管会计│ 处长 │经办人│ 司长 │主管会计│处长│经办人│ 始始
├───┼────┼───┼───┼───┼────┼──┼───┤ 凭凭
│ │ │ │ │ │ │ │ │ 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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