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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即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罚款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款书》、《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款书
    二、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书

附一:    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款书



             年  月  日          编号:

┌──────┬──────┬──────┬───────────┐
│ 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  本次缴款金额   │第第第
│      │      │      │           │一二三
├──────┼──────┼──────┼───────────┤联联联
│ 缴款项目 │ 本年已缴专 │ 本年累计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及说明  │ 户累计数 │  拨出数  │           │由由由
├──────┼──────┼──────┼───────────┤缴中中
│      │      │      │           │款央央
├──────┼──────┼──────┼───────────┤单财财
│      │      │      │           │位政政
├──────┼──────┼──────┼───────────┤作专专
│      │      │      │           │为户户
├──────┴──────┴──────┼───────────┤原会出
│本次缴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           │始计纳
├────────────────┬───┴───────────┤凭作作
│     缴款单位       │    中央财政专户     │证为为
├───┬────┬───┬───┼───┬────┬──┬───┤ 原原
│ 首长 │主管会计│ 处长 │经办人│ 司长 │主管会计│处长│经办人│ 始始
├───┼────┼───┼───┼───┼────┼──┼───┤ 凭凭
│   │    │   │   │   │    │  │   │ 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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