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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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