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略));
  (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