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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后续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应当在后续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的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后续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审计检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后续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接受后续审计的准备工作。在审计组进驻后,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审计工作开始的5日内,将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材料送交审计组。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上一次审计之后,对《审计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及存在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与问题。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后续审计之后,应向中国科协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未经审定前,应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中国科协审计室领导核定后,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后,由中国科协审计室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依法独立实施对中国科协所属事、企业单位的后续审计工作,并接受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后续审计检查中,对被审计单位已经认真采取了整改措施,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等方面改进较大,成绩突出的,经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给予通报表扬;对拒不配合审计检查,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不认真整改,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无改善以及继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比较严重的,经研究并报请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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