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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日本和美国为世界两个最大的丙烯酸酯生产国,具有巨大的丙烯酸酯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1998年日本和美国丙烯酸酯的生产能力分别约为41.5万吨和98.7万吨,占全球丙烯酸酯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18%和42%。上述两国丙烯酸酯的总生产能力占全球的比重为60%。1998年两国丙烯酸酯出口量分别为,日本13.8万吨,美国22.9万吨,具有向中国市场进一步大量低价倾销丙烯酸酯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事实,国家经贸委认定,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大量低价出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造成了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损害,损害程度严重,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
  六、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证据表明,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丙烯酸酯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
  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受到损害的其它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它国家进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1996年至1999年,中国从日本和美国两个国家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占该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3.24%、62.68%、70.45%、56.58%。其他国家进口量总和远不及这两国的进口量;或有个别国家同类进口产品的倾销,但1999年进口量已可忽略不计。
  --需求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涂料、皮革、粘合剂、化纤和纺织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持续增长。1999年丙烯酸酯的全国需求量比1996年上升了103.50%。需求变化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消费模式变化。目前,丙烯酸酯没有其它可替代产品,不可能由于其它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境内丙烯酸酯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国家经贸委调查后认为,调查期内,国际的石油价格变化和金融风波对世界各地丙烯酸酯产生条件的影响是相同的,竞争条件仍然处于平等状态。反倾销调查所考虑的实质问题是低于正常价格的倾销行为,造成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损害的是同类进口产品的倾销,而非其它。中国境内的丙烯酸酯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国内外的正常竞争不会导致中国丙烯酸酯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国内产业政策影响。在调查期内,中国政府的对外开放政策更加扩大和透明,对外贸易形势良好,丙烯酸酯进出口秩序正常。国家产业政策对丙烯酸酯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未产生负面影响。进口同类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导致中国丙烯酸酯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国家经贸委经过实地考察了解到,调查期内,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严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企业管理和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其中,1997年6月27日,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其一公用工程失火一次,日后不久即予修复。国家经贸委了解到,此次事件对全年生产没有造成影响,产品质量合格,设备运行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上述其它排除因素的分析进一步表明,其它因素不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而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丙烯酸酯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日本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出口丙烯酸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丙烯酸酯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七、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二十七条的规定,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 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 CH2=CHCOOC4H9)、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1612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
  日本: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 Ltd.) 及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Idemitsu Kosan Co. Ltd.):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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