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农业科技机构进行分类改革。根据农业科技周期长、公益性和区域性强的特点,将农业科研机构分为三类,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进行改革。
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逐步使有条件的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农药和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整体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转制后的农业科研机构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的科技任务。
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技术咨询服务的科技机构。如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单位,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从事农业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农业资源保护等农业基础性工作的单位,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转制,并逐步与原单位分离。
22.对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进行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推广体系的改革,大力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形成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切实解决部分推广人员素质不高和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的问题。
实行推广队伍多元化。要在稳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民、企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组织,支持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充分调动科技机构、大中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推广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专业人员、农民、企业家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实行推广行为社会化。各级政府要保证推广工作的费用以及推广工作的条件。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支持的推广机构承担,实行低价或免费政策。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去推广。
实行推广形式多样化。鼓励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协会、企业及农民,以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组织的建设步伐。允许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服务、转让、承包的效益分配。
(三)建立新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
23.提高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4.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改革科技立项与委托制度,实行招投标制。科技项目立项要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课题招标、择优委托。
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在农业科技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改革经费使用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机构,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实行课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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