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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二) 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三) 最近2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五) 有相应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设施;
  (六)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 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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