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应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登记业务许可的批复;
(二) 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 开办开户代理业务的申请;
(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 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股份账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居民身份证。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代办人本人身份证;
(二)法人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投资者开户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实时为投资者开立股份账户。
第二十条 开户费用:个人每户人民币30元,机构法人每户人民币100元。
第二节 股份的确认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份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股份转让公司应根据与证券公司订立的委托协议确定的时间,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股份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的公告,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的确认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股份转让公司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应向办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
3、股份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