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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3、股份账户卡;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6、《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一)企业因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机构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
  2、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3、法院裁决书、破产清算小组或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二)原企业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
  (三)实际出资的投资者无法提供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原挂牌交易场所股票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1、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股份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份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3、法院裁决书;
  4、股份转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经重新确认登记的股份达到可代办转让股份总额的50%以上后,股份转让公司可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托管申请。

第三节 股份的托管

  第二十七条 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十八条 股份转让公司办理股份托管要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的协议;
  (二)符合登记结算标准的已重新登记确认的股东名册(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各一份);
  (三)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未经确认的股份,由股份转让公司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确认登记工作。经确认登记的股份可以由股份转让公司向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后开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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