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委托协议应列明投资者接受并遵守本试点办法。
第三节 转让单位与报价单位
第四十一条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四十二条 转让股份“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四十三条 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第四节 委托转让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份转让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应根据上一转让日的股份价格,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进行申报委托。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股份、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股份的委托。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股份必须是其股份账户上实有的股份,不得进行融券委托。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委托买入股份必须以其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进行融资委托。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委托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五节 成交
第五十条 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第五十一条 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
(一)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