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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割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份转让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在证券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
  (一)在上半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
  (二)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 股份转让公司在发生可能影响股份正常转让的重大事件时,须在事件发生或做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立即在其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六条 上述应予披露的信息,股份转让公司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做出修改或做出澄清公告。
  股份转让公司未按证券公司要求做出修改的,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做出风险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份转让公司必须及时、充分披露信息,保证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暂停转让和终止转让

第一节 暂停转让

  第六十九条 股份转让公司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暂停转让。
  第七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股份转让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暂停转让:
  (一)公司于转让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转让日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暂停转让,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的第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三)公司于转让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等决议,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四)公司于转让日公布其他涉及股本变化的公告,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第七十一条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股份转让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股份转让产生较大影响的,证券公司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可以实施暂停转让,直至股份转让公司对该消息做出澄清公告后的第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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