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股份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公司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可以对其暂停转让,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做出澄清公告后的第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第七十三条 股份转让公司于转让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暂停转让,证券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转让与恢复转让时间。
第七十四条 股份转让公司监事会按
公司法第
126条规定的职权所做出的可能对股份的转让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股份转让日公告,转让股份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如决议对股份的转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转让与恢复转让时间。
第七十五条 股份转让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证券公司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可以对其股份暂停转让,直至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股份转让公司违反委托代办协议;
(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转让的决定;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节 终止转让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公告并终止股份转让:
(一) 股份转让公司获准上市或被收购;
(二) 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三) 由于技术、管理上的原因,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不能实际履行其
职责。
第九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擅自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建议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试点办法的规定进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予以公开谴责、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