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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第五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抢救范围

  第六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中华民族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主要是由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第七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是:
  1.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2.1949年以前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4.经过国家档案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章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

  第八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以及修复后更换卷皮、卷盒等项目的费用;
  2.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仿真复制、翻译、汇编出版、载体转换等项目的费用;
  3.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抢救范围的档案的费用;
  4.专项设备购置维修费:指直接用于抢救全国重点档案所必需的修裱、缩微、载体转换等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的费用。
  第九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抢救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档案、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濒危优先原则。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全国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3.绩效择优原则。根据对抢救补助费绩效考核的情况,优先支持抢救工作进展快,抢救补助费使用效果好、效益高的地区。
  4.匹配投入原则。为加快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速度,各地财政对抢救补助费应有匹配投入。西部地区原则上按1:1的比例匹配,其他地区原则上按1:2的比例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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