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1.下一个报告期协议到期人数 人;
2.下一个半年期预计协议到期人数 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综合表上报日期为:年报,1月5日前;季报,季后5日前。报告期为:年报,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季报,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
2.2001年第1、3季度报表不填报补充资料2的内容。
3.指标解释:
军工企业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军工系统的中央企业。
亏损企业是指上年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本年各季度不论是否盈利,均统计为亏损企业。
煤炭企业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1998年以后下放地方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矿。
有色企业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原有色工业局直属和直接管理,2000年8月以后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企业。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本期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人数是指报告期内下岗职工因实现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退休等原因,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人数。
协议到期人数是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已经期满的下岗职工人数。
再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人员中,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已与原企业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被原单位重新招用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数是指协议到期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数。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数是指报告期内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下岗职工中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
签协议人数是指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人数。
足额发生活费人数是指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人数。
足额代缴保险费人数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人数。
4.栏目关系:
甲栏:(1)=(2)+(9)+(10),(2)≥(3),(2)≥(4),(2)≥(6),(2)≥(7),(2)≥(8),(4)≥(5)。
宾栏:(2)≥(3),(4)≥(5),(5)≥(6),(5)≥(7),(5)≥(8),(8)≥(9)+(10),(11)=(1)+(2)-(4),(11)≥(12),(12)≥(13),(12)=(14)+(15)+(16)=(17)+(18)+(19)。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表 号:劳社统年综3表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0〕134号
有效期限:二年
填报单位名称: 年 季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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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期资金筹集额 │ 本期资金使用额 │ │
│ │上期├─┬─┬────┬─┼─┬─┬─┬─┬─┤本期│
│ │末资│ │企│社┌──┤财│ │基│养│医│失│资金│
│ │金结│合│业│会│失业│政│合│本│老│疗│业│结余│
│ │转额│计│自│筹│保险│安│计│生│保│保│保│额 │
│ │ │ │筹│集│基金│排│ │活│险│险│险│ │
│ │ │ │ │ │调剂│ │ │费│费│费│费│ │
├────┬──┼──┼─┼─┼─┼──┼─┼─┼─┼─┼─┼─┼──┤
│ 甲栏 │序号│ 1 │2 │3 │4 │ 5 │6 │7 │8 │9 │10│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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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1 │ │
├────┼──┤ │
│其中:中│ │ │
│央直属企│ 2 │ │
│业 │ │ │
├────┼──┼──────────────────────────┤
│亏损企业│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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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填报范围为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2.亏损企业是指上年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
3.计量单位“千元”后不保留小数。
4.栏目关系:
甲栏:(1)≥(2),(1)≥(3)
宾栏:(2)=(3)+(4)+(6),(4)≥(5),(7)≥(8)+(9)+(10)+(11),(12)=(1)+(2)-(7)
企业在岗职工福利费用情况
表 号:劳社统年综4表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0〕134号
有效期限:二年
填报单位: 年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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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集体福利设施及集体福利│医疗卫│文体宣│其他│
│ │计│事业补贴费 │生费 │传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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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序│1 │ 2 │ 3 │ 4 │ 5 │
│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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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 │ │ 1.国有企业 │ 8 │ │ │
│一、按隶属关系│ │ │ 2.集体企业 │ 9 │ │ │
│ 分组 │ │ │ 3.其他企业 │ 10 │ │ │
│(一)中央 │2 │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 11 │ │ │
│(二)省、自治区│3 │ │ 业 │ │ │ │
│ 、直辖市 │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12 │ │ │
│(三)地区 │4 │ │ │ │ │ │
│(四)县及县以下│5 │ │ │ │ │ │
│(五)其他 │6 │ │ │ │ │ │
│二、按企业登记│ │ │ │ │ │ │
│ 注册类型分│ │ │ │ │ │ │
│ 组 │ │ │ │ │ │ │
│(一)内资企业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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