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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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