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
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9日 教财〔2001〕35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费大幅度减少的现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取消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没有落实具体征管部门或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加以明确。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向农民征收的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后应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