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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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