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口企业远期备案
系统默认的收汇日期为报关日期后90天之内。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运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交审资料无误后,根据远期备案收汇日期对核销单存根数据中的“预计收汇日期”栏进行修改;留存远期备案情况说明并按日期装订待查。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五、数据下载
(一)外汇局应于次日从网上下载前一天的核销单发放登记表、撤销发放登记表、核销单、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并转入本地撤销系统,同时做好下载数据的备份工作。
(二)数据下载完毕后,外汇局应将所下载的核销单发放登记表、撤销发放登记表数据与留存的“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进行核对。如有遗漏,查清原因后用“选择下载”功能重新下载。
六、收汇核销
(一)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应严格审查有关纸质单证表面真实性,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1、正常情况下,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办理核销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及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
2、对特殊情况下(如网络不通、系统技术保障)无法正常获得报关单电子底帐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单证无误后,在本地核销系统中直接录入报关单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
(一)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