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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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