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