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案件备案制度。要求网络成员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的重大案件,应同时将案件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网络成员企业,了解掌握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企业资料档案,加强联系与合作。
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网络成员企业及相关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反馈执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不断改进网络工作。
三、坚持从严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百家企业成员单位产品被假冒情况,集中排查一批大案要案,并依法认真组织查处。对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要追根溯源,铲除窝点,从源头上治理;要加强对“经济户口”的管理,落实辖区责任制,同时建立制假售假者的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监管,对屡查屡犯的违法者,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要充分运用好新修订的《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从严执法,切实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工农业执照;该赔偿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依法行政。查办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打击假冒伪劣的关系,发挥垂直管理体制的优势,坚决克服、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无论对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的违法行为,无论对涉及哪个部门和人员的案件,都要冲破“保护伞”,依法处理。严禁为违法分子说情、重案轻查、瞒案不查或以罚代赔、以罚代刑。要廉洁执法,严肃执法纪律,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坚决杜绝以联手打假为名向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容忍、漠视、包庇制假售假行为,或者打假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强化案件督办、协办制度,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当前制假售假活动比较严峻的形势,特别是跨地区作案比较突出这一问题,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要注意发挥执法的整体功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案要案申报、督办和协办制度》,在全系统形成打假联动网络。对于网络成员企业举报的严重侵害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大要案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相应的督办措施,直接进行督察,限定办案期限,依法从快予以查处。对于涉及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多个地方的大要案件,网络成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协调相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组织查处;相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横向协调与配合,不得推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网络成员企业和各省反映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全国性的打假维权统一执法行动。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落实大要案件督办、协办工作作为年度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必要的奖惩制度,切实抓紧抓好。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案件督办不力、协办不积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