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检查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海上平台及其他水上设施的作业情况,核查有关航行警(通)告的执行情况;
(八)检查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使用状态,纠正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交通的行为;
(九)巡视水域内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碍航物,及时上报本局并采取应急措施;
(十)对巡航中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必要时做应急处理;
(十一)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
(十二)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当巡航中获得遇险信息时,参加抢险、搜救任务,根据搜救中心或分中心的指定,担任搜救现场协调人;
(十三)按要求观察、记录交通密集区的船舶通过情况,跟踪了解通过该区域船舶状况,调查巡航水域不同季节渔船、定置渔具、养殖区分布情况;
(十四)配合VTS指挥系统在覆盖区内维护船舶航行秩序;
(十五)其他与巡航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执行巡航任务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巡航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第八条 巡航工作计划
(一)中国海事局制定跨辖区巡航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局对巡航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5日前编制完成次年度《巡航工作年度计划》,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各局应于每季度开始5日前,将《季度辖区巡航计划报表》,报中国海事局。
第九条 巡航工作报告
(一)港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应按时填写《巡航工作记录》。对巡航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
(二)辖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应按时填写《巡航工作记录》,并写出《巡航报告》及时递交巡航主管部门。对老铁山水道、成山头水域、长江口、珠江口、琼州海峡等非港区重点水域的巡航,巡航实施部门应每月写出“月度巡航报告”,于次月5日前报本局巡航主管部门;
(三)在巡航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各局应以巡航工作简报或情况报告的形式及时报中国海事局:
1.重大违法、违章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
2.发现上级机关要求协查的嫌疑船舶;
3.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情况;